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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1.0.1條為適應博物館建設的需要,保證博物館建筑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規范。第1.0.2條本規范適用于社會歷史類和自然歷史類博物館的新建和擴建設計。改建設計及其它類別博物館設計可參照本規范有關條文執行。第1.0.3條博物館分為大、中、小型。大型館(建筑規模大于10000㎡)一般適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屬博物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博物館;中型館(建筑規模為4000~10000㎡)一般適用于各系統省廳(局)直屬博物館和省轄市(地)博物館;小型館(建筑規模小于4000㎡)一般適用于各系統市(地)、縣(縣級市)局直屬博物館和縣(縣級市)博物館。注:建筑規模僅指博物館的業務及輔助用房面積之和,不包括職工生活用房面積。第1.0.4條藏品庫區和陳列區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大、中型館的耐久年限不應少于100年,小型館的耐久年限不應少于50年。第1.0.5條博物館建筑必須符合城鎮文化建筑的規劃布局要求,并應反映所在地區建筑藝術、科學技術和文化發展的先進水平。第1.0.6條博物館建筑設計必須與完整的工藝設計相配合,滿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學研究和陳列展覽等基本功能,并應設置配套的觀眾服務設施。第1.0.7條對古建筑的改建設計必須符合各項文物法規,保持原有建筑風貌,并應滿足防火、防盜等安全要求。藏品庫房以新建為宜。第1.0.8條博物館建筑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以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規范和規定。第三章建筑設計第一節一般規定第3.1.1條博物館應由藏品庫區、陳列區、技術及辦公用房、觀眾服務設施等部分組成。第3.1.2條觀眾服務設施應包括售票處、存物處、紀念品出售處、食品小賣部、休息處、廁所等。第3.1.3條陳列室不宜布置在4層或4層以上。大、中型館內2層或2層以上的陳列室宜設置貨客兩用電梯;2層或2層以上的藏品庫房應設置載貨電梯。第3.1.4條藏品的運送通道應防止出現臺階,樓地面高差處可設置不大于1∶12的坡道。珍品及對溫濕度變化較敏感的藏品不應通過露天運送。第3.1.5條當藏品庫房、陳列室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潮和防水措施,配備機械通風裝置。第3.1.6條藏品庫房和陳列室內不應敷設給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層不應設置飲水點、廁所等有可能積水的用房。第3.1.7條除特殊藏品或展品外,藏品庫房和陳列室的樓面活荷載應按4KN㎡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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