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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中,貫徹艱苦奮斗、勤儉建國、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的方針,合理確定辦公用房的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加強管理和監督’,制定本建設標準。第二條本建設標準為全國統一的建設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審查工程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的依據。第三條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全國縣級及似上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辦公用房(以下簡稱“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擴建工程參照執行。第四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該按照統籌兼顧、量力而行、逐步完善的原則進行建設。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依照使用單位的級別和編制定員,按照本建設標準規定的建設等級、建筑面積指標確定。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級市(地、州、盟)、縣(市、旗)同級黨政機關及其直屬機關辦公用房宜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充分使用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第六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綜合考量建筑性質、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與周圍環境的關系,并應符合國家有關節約用地、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等規定。第七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水平,應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適用、簡樸莊重。為提高機關工作效率,應設置或預留辦公自動化等設施的條件。第八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堅持后勤服務社會化的改革方向,充分使用社會服務設施。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辦公用房的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應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共同使用。第九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除應符合本建設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家有關建筑設計的標準、規范的規定。第二章建設等級與面積指標第十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等級分為三級:一級辦公用房適用于中央部(委)級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機關,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其他機關。二級辦公用房,適用于市(地、州、盟)級機關,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其他機關。三級辦公用房,適用于縣(市、旗)級機關,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匿名 2021-08-20 13:30
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政府、計委(計經委):依照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97]13號文有關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中貫徹艱苦奮斗勤儉建國、厲厲節約、制止奢侈浪費的精神,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查見的基礎上,對原建設標準進行了改革、調整和重新規范,制定了新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經報請國務院批準,現將《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1999年12月21日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中,貫徹艱苦奮斗、勤儉建國、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的方針,合理確定辦公用房的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加強管理和監督,制定本建設標準。第二條本建設標準為全國統一的建設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審查工程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的依據。第三條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全國縣級及以上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辦公用房(以下簡稱“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的新建工程改建、擴建工程參照執行。第四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該按照統籌兼顧、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則進行建設。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依照使用單位的級別和編制定員,按照本建設標準規定的建設等級、建筑面積指標確定。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旗)同級黨政機關及其直屬機關辦公用主房宜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充分使用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第六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綜合考量建筑性質、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與周圍環境的關系,并應符合國家有關節約用地、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等規定。第七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水平,應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適用、簡樸莊重。為提高機關工作效率,應設置或預留辦公自動化等設施的條件。第八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堅持后勤服務社會化的改革方向,充分使用社會服務設施。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辦公用房的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應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共同使用。第九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除應符合本建設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家有關建筑設計的標準、規范的規定。第二章建設等級與面積指標第十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等級分為三級:一級辦公用房,適用于中央部(委)級機關、自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機關,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其他機關。二級辦公用房,適用于市(地、州、盟)級機關,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其他機關。三級辦公用房,適用于縣(市、旗)級機關,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其他機關。第十一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包括:辦公室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各類用房的內容有這些:
一、辦公室用房,包括通常工作人員辦公室和領導人員辦公室。
二、公共服務用房,包括會議室、檔案室、文印室、資料室、收發室、計算機房、儲藏室、衛生間、公勤人員用房、警衛用房等。
三、設備用房,包括變配電室、水泵房、水霜間、鍋爐房、電梯機房、制冷機房、通信機房等。
四、附屬用房,包括食堂、汽車庫、人防設施、消防設施等。除上述四類用房之外的特殊業務用房,需要單獨審批和核定標準第十二條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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