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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最佳答案
陶土坩堝生產的高堿玻璃纖維制品是國家早已禁止生產和使用并明令淘汰的產品,但是近幾年來,隨著玻璃纖維國內外市場需求的旺盛和玻璃鋼產品應用領域的擴展,一些人借廣大用戶對玻璃纖維和玻璃鋼產品不了解,產品質量優劣不易辨別之機,置國家法令于不顧,在利益驅動下,又開始大量生產這類產品,一些玻璃鋼生產企業,將陶土坩堝生產的高堿玻璃纖維,冒充中堿玻璃纖維,大量地摻入到玻璃鋼產品中,以達到降低成本,低價占領市場的目的。更有一些人在報紙、電視上大作廣告,以技術轉讓、致富信息為名進行欺騙宣傳,使不少人上當受騙。這些現象不僅嚴重干擾了國內玻璃纖維市場,對玻璃纖維和玻璃鋼行業的健康發展造成極大危害,也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國家財產造成了損害。 目前國內玻璃纖維的生產工藝主要有池窯法和坩堝法兩種,生產的產品主要分中堿和無堿兩大類。不論使用何種工藝生產何類產品,都要求使用鉑漏板進行拉絲作業。生產的無堿或中堿玻璃纖維的化學成分必須符合JC557-1994和JC583-199 5兩個強制性行業標準中對無堿和中堿玻璃纖維產品化學成分的要求。具體規定詳見下表: 品名 SiO2 Al2O3 CaO MgO B2O3 R2O (Na2O+K2O) 雜 質 TFe(以Fe2O3計)% 其他 無堿1號 54.1±0.5 14.6±0.4 16.6±0.3 4.6±0.3 8.8±0.5 ≤0.8 <0.5其中:FeO/Fe2O3≤40 余量 中堿5號 67.0±0.5 6.2±0.4 9.5±0.3 4.2±0.3 ---- 12.0±0.4其中K2O≤0.5 ≤0.4其中:FeO/Fe2O3≤40% 余量 中堿6號 66.7±0.5 6.2±0.4 10.8±0.3 3.0±0.3 ---- 其中:Na2O≥10.5 ≤0.42其中:FeO≤0.15 余 陶土坩堝工藝是將陶土泥料成型、燒結制成土質坩堝進行拉絲作業的。生產玻璃纖維的原料是回收的碎玻璃,包括了窗玻璃,瓶罐玻璃、器皿玻璃等,其化學成分復雜。尤其是堿金屬氧化物含量高,一般都超過13%,通常稱為高堿玻璃。這類玻璃纖維與中堿和無堿玻璃纖維相比,其化學穩定性較差,特別是耐水性極差,屬于水解三級,易受到大氣中水分侵蝕而造成析堿破壞,使纖維變脆,強度喪失。國家玻璃纖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在1997年對全國玻璃纖維無捻粗紗布的國家監督抽查中,抽查了37家企業的產品,其中有兩家是高堿玻璃纖維布。在同樣的條件下,放置半年后中堿和無堿玻璃纖維布仍完好無損,而高堿玻璃纖維布已完全脆化,稍加外力,即成為粉末狀。 陶土坩堝生產的高堿玻璃纖維除化學成分不穩定,易造成析堿破壞外,其產品質量也存在許多固有的缺陷。這主要由于陶土坩堝是泥料土質坩堝,本身不能抵抗高溫玻璃液的侵蝕,尤其是漏孔部分在高溫玻璃液的沖刷下,很快就被其侵蝕而使孔徑變大,并變得極不規整,這就造成拉制的纖維直徑變化非常大,在纖維拉制過程中纖維的損傷也較大。無論池窯法還是鉑坩堝法生產的玻璃纖維直徑都可控制在公稱直徑的很小范圍內。池窯法生產纖維直徑的變異系數都在7%以內,坩堝法也都小于12%,而陶土坩堝生產的玻璃纖維直徑從十幾微米到二十幾微米甚至三十幾微米,直徑的變異系數大都在16%以上,有的甚至超過20%。同時由于玻璃成分復雜,熔融玻璃液的熔化溫度、粘度等等拉絲工藝參數隨成分的波動也非常大,再加上陶土坩堝工藝設備簡陋,無法控制拉絲漏板的溫度,控制精度非常差,造成纖維粗細不勻,線密度根本無法控制。纖維本身的這些缺陷使得使用這種纖維作為增強材料制造的玻璃鋼產品,無論是物理性能、力學性能還是耐久性能都非常差。由此也造成了許多的重大事故和隱患。1995年5月1日南京市玄武湖公園太空飛車游樂項目其玻璃鋼車體在運轉中突然斷裂飛出,造成一死二傷的重大事故,經對該事故的鑒定檢驗,該玻璃鋼車體的增強材料均為高堿玻璃纖維制作,對該車體的玻璃鋼檢驗表明,硬度不到普通玻璃鋼的1/4,強度僅為普通玻璃鋼的1/3。1998年江西某造紙廠使用的玻璃纖維纏繞復合管道,由于纖維中夾有高堿玻璃纖維,管道強度極低,安裝使用后管道全線暴裂,造成國家財產的重大損失。這些活生生的事例充分說明了生產和使用這類玻纖產品與國與民都不利。是與我國的產業政策背道而弛的,因此必須禁止。 早在1984年7月國家建材局就提出禁止該產品生產,1995年針對使用陶土坩堝生產的高堿玻璃纖維用作玻璃鋼產品時出現的重大安全事故,國家建材局在建材生產發[1995]354號《關于嚴禁陶土坩堝生產的高堿玻璃纖維用于玻璃鋼和其它玻纖增強建材制品的通知》中又再次重申,嚴禁使用該纖維作為建材產品的增強材料。 1999年1月國家經貿委第6號令明令淘汰陶土玻璃纖維拉絲坩堝和1999年12月國家經貿委第16號令明令淘汰以陶土坩鍋拉絲玻璃纖維為原料的玻璃鋼制品,前后歷時十六年。由于我國的市場體系還不夠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沒有充分發揮作用,特別是有關法律的不健全,存在對這類偽劣產品打擊不力的現象,某些地方為了短期和局部的利益,使這種陶土坩堝生產的高堿玻璃纖維產品和玻璃鋼制品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不但沒有得到有效的抑止,而且有越演越烈的趨勢。2000年9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提供了打擊這類偽劣產品的有力武器。 在新《產品質量法》中,通過法律規定了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履行的產品質量義務,它與道德、宗教教義或者其它社會規范所產生的義務不同,它根據法律規范所產生,并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履行。新《產品質量法》明確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所謂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是指國家有關行政部門依其行政職權,通過頒發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會公開宣布淘汰某項產品,它包括明令淘汰的產品和明令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等。新《產品質量法》還規定生產者和銷售者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對違反者除了要賠償用戶損失外,還要受到行政和刑事處罰,如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總貨值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用陶土坩堝生產高堿玻璃纖維產品或以其作為原料生產玻璃鋼制品,就是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用高堿玻璃纖維產品冒充中堿或無堿玻璃纖維產品就是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這些都是生產偽劣產品的典型特征,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必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目前國內還正在采用陶土坩堝生產高堿玻璃纖維制品的以及采用這類玻璃纖維生產玻璃鋼制品的企業和個人,應立即停止這種違法的生產,并且也不得再銷售這類偽劣產品。對于那些明知故犯或采用欺騙手段繼續生產和銷售的企業和個人,任何一個公民和組織都有權力和義務向當地的技術監督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進行舉報,政府質量監督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守秘密,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獎勵,而且必須依法對此類偽劣產品進行查處。這些都是法律賦予的權力和責任。《產品質量法》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和其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循私舞弊,包庇,放縱本地區、本系統發生的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國家玻璃纖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是國家依法授權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在長期的質量檢驗工作中積累了鑒別這類偽劣產品的豐富經驗和技術,在歷次國家監督抽查和重大責任事故的鑒定檢驗中,準確地鑒別出各類偽劣產品,為提高我國玻璃纖維和玻璃鋼工業的產品質量作出了自己應有的貢獻。陶土坩堝生產的高堿玻璃纖維制品和中堿玻璃纖維的區別,在感觀上主要是纖維色澤發暗,手感比較硬,缺乏彈性,有時甚至比較扎手,織物外觀疵點比較多,織紋不勻,并且有歪斜的現象。準確的鑒定還應通過試驗室的檢驗和分析。在當前全國性的打假斗爭中,國家玻璃纖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將積極配合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工作,與玻璃纖維、玻璃鋼企業一道,為廣大用戶把好質量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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