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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021-08-20 21:05
國家發改委2009年1月19日再次公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規定正部長級別官員辦公室使用面積不能超過54平方米,縣長書記不能超過20平方米。此標準原為《國家計委關于印發黨政機關辦公房建設標準的通知》(計投資〔1999〕22250號)文件形式下發,并于1999年12月21日公布之日起實施。該標準對中央國家黨政機關和各級地方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辦公用房的使用面積、配套設施、工程標準等相關建設事項,有極其詳盡的規定。其中對于各級干部辦公室面積的規定如下:
一、中央國家機關:正部級:每人使用面積54平方米;副部級:每人使用面積42平方米;正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平方米;副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處級: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副處級(含)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二、地方機關:
(一)省級及直屬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54平方米;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42平方米;直屬機關正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平方米;直屬機關副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直屬機關處級: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直屬機關副處級(含)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級及直屬機關:市(地、州、盟)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32平方米;市(地、州、盟)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8名方米;直屬機關局(處)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直屬機關局(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三)縣(市、旗)級及直屬機關:縣(市、旗)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20平方米;縣(市、旗)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直屬機關正科級: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直屬機關科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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