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條回答
匿名 2021-08-20 21:03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了建設單位有義務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一定的物業服務用房。物業管理用房一般包括:物業辦公用房、物業清潔用房、物業儲藏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等。其中,物業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應為地面以上的成套房屋,具備水、電、供熱等條件。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同時第三十八條規定物業服務用房的所有權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分物業服務用房。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配置業主委員會的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要求其對建設單位做出處理決定。業主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追究建設單位沒有提供物業服務用房的責任,要求提供辦公用房,或支付錢款,自行購買辦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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