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房款我還應該給付嗎?有那些法規,要怎么樣處理比較好?
1997年我在老家買了一套面積90平方的商品房,剛住了一年多時間,房子側面的窗外又建起了一座三層小樓,完全緊貼著我們那幢樓做,把我一個房間的窗戶全堵死了,完全不能通風采光,而且影響到客廳的通風采光.因為這件事,導致我的購房款還欠近六千元沒有付清,事情就一直這樣拖著,房產證也沒有拿到.現在家里有人想把剩余房屋欠款付清,說拿到房產證算了.但我認為我一個房間黑了,這錢就應該由責任人來出,我想因此打官司,但家里人意見不統一,他們就去找開發商要求付清房款,開發商反而說要這些年的利息.我的意見是不再拿出一分錢,但是我要拿到房產證.補充說明:我們老家建商品房都是一些小開發商建的,也沒有小區管理,連圍墻也沒有,我們那幢樓和旁邊堵我窗戶的那幢樓不是一個開發商.堵我窗戶的那個開發商的老婆曾經跟我說:我以前跟你們那幢樓的開發商說過,一人讓出幾米留個通道,兩人的房子都好賣,結果他不留,我也只能這樣做了.如果打官司的話,我有可能不交剩余房款就拿到房產證嗎?我該列誰為被告?我這幢樓的小開發商他對我現在房間的黑暗有沒有責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