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2021-08-19 14:10
律師:您好。我想買一處二手房,已經達成共識,還未簽合同。具體情況如下:這個房子是今年11月份滿5年,總房款63萬元,跟房主商議3月8日付定金,暫定10萬元,房主打算今年5月份交房,交房的同時,我們再付40萬元,房主將房本土地本給我們,1.這樣能維護我們的權益嗎?2.協議怎么寫呢?待今年11月滿5年過戶后貸款,貸13萬元,將另外的13萬元付清。請問這種情況存在什么風險,3.我們該注意些什么?4.在簽訂協議的時候違約責任怎樣填寫比較妥當。這種協議有法律效益嗎?期待您的回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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