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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最佳答案
你所說的“退房”在法律上叫做“解除購房合同”。一般來說,合同條款是經當事人協商后自愿訂立的,已訂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反悔。因此,絕對的“無條件退房”是不存在的,只有達到法律規定或雙方事先約定的條件,一方才能解除合同。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可以把法律支持的退房理由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法定解除權,即不管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是否有規定,只要有一些特定的違約行為出現,法律直接允許合同一方行使解除權。具體的情形有:1、開發商一套房產簽訂兩次買賣合同,即“一房二賣”,由于此種情況下,必然會有一個買房人不可能實現購買目的,所以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要求退房;2、開發商擅自將已出售房產抵押,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要求退房;3、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無論房屋是否交付,買房人均可要求退房;4、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經多次維修仍不能恢復,買房人可要求退房;5、房屋誤差面積超過約定或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買房人如不愿按實際面積購買房屋,可要求退房;6、開發商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交房,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買受人可要求解除合同;7、因開發商的原因未能在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登記,買房人可要求解除合同;8、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變更所售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等,買房人有權要求退房。另一類是約定解除權,即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約定,符合某種條件便可解除合同,對于約定條款,法律一般不加干涉,但約定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需要注意的是,購房、售房皆有價格波動的風險,單純的房價上漲或下跌,并不屬于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如果在買賣合同里既沒有關于解除合同或退房的特別約定,也不存在法定解除的事由,買房人簽訂合同以后打算退房將難以得到法律支持。
匿名 2021-08-20 08:38
購房后退房,一般情況下買方支付20%違約金。商品房退房的流程是這樣的:第一步,買房人發出退房通知。買房人可通過掛號信、傳真或者電話的形式向開發商提出。因開發商責任導致退房,應由開發商承擔退房造成的損失,包括貸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購房的稅費等;如購房合同中約定了退房的賠償標準,按合同約定處理,合同約定的賠償標準不足彌補損失的,可另行要求賠償;因購房者貸款申請未批準,合同雙方對付款方式不能協商一致等原因導致退房的,開發商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步,15天內辦好各種手續。買房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內,開發商應當退還買房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負責辦理買房人與貸款銀行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全部手續,在所述手續或者文件尚未簽訂前,開發商應當代替買房人向貸款銀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與利息。第三步,開發商退還房款。開發商應當在買房人發出退房通知后,將全部購房款返還給買房人,并且辦理完畢公積金管理機構或者貸款銀行的還款手續。如果無法辦理完成前述內容,自買房人發出退房通知后第16日至買房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開發商應當每天向買房人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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