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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最佳答案
題主好,城市旅館設計規范有這些:門廳。
一、門廳內交通流線及服務分區應明確,對團體客人及其行李等,可依照需要采取分流措施;總服務臺位置應明顯。
二、一、
二、三級旅館建筑門廳內或附近應設廁所、休息會客、外幣兌換、郵電通訊、物品寄存及預訂票證等服務設施;
四、五、六級旅館建筑門廳內或附近應設廁所、休息、接待等服務設施。旅客餐廳。
一、依照旅館建筑性質、服務要求、接待能力和旅館鄰近的公共飲食設施水平,應設置相應的專供旅客就餐的餐廳。
二、一、二級旅館建筑應設不同規模的餐廳及酒吧間、咖啡廳、宴會廳和風味餐廳;三級旅館建筑應設不同規模的餐廳及酒吧間、咖啡廳和宴會廳;
四、五、六級旅館建筑應設餐廳。
三、一、
二、三級旅館建筑餐廳標準不應低于現行的《飲食建筑設計規范》中的一級餐館標準;四級旅館建筑餐廳標準不應低于二級餐館標準;
五、六級旅館建筑餐廳標準不應低于三級餐館標準。
四、為旅客就餐的餐廳座位數,
一、二、三級旅館建筑不應少于床位數的80%;四級不應少于60%;
五、六級不應少于40%。
五、旅客餐廳的建筑設計除應符合上述各款規定外,還應按現行的《飲食建筑設計規范》中有關餐館部分的規定執行。會議室。
一、大型及中型會議室不應設在客房層。
二、會議室的位置、出入口應防止外部使用時的人流路線與旅館內部客流路線相互干擾。
三、會議室附近應設盥洗室。
四、會議室多功能使用時應能靈活分隔為可獨立使用的空間,且應有相應的設施和貯藏間。商店。
一、一、
二、三級旅館建筑應設有相應的商店;
四、五、六級旅館建筑應設小賣部。設計時可參照現行的《商店建筑設計規范》執行。
二、商店的位置、出入口應考量旅客的方便,并防止噪聲對客房造成干擾。
匿名 2021-08-19 18:03
題主好,城市旅館設計規范有這些:門廳。
一、門廳內交通流線及服務分區應明確,對團體客人及其行李等,可依照需要采取分流措施;總服務臺位置應明顯。
二、一、
二、三級旅館建筑門廳內或附近應設廁所、休息會客、外幣兌換、郵電通訊、物品寄存及預訂票證等服務設施;
四、五、六級旅館建筑門廳內或附近應設廁所、休息、接待等服務設施。旅客餐廳。
一、依照旅館建筑性質、服務要求、接待能力和旅館鄰近的公共飲食設施水平,應設置相應的專供旅客就餐的餐廳。
二、一、二級旅館建筑應設不同規模的餐廳及酒吧間、咖啡廳、宴會廳和風味餐廳;三級旅館建筑應設不同規模的餐廳及酒吧間、咖啡廳和宴會廳;
四、五、六級旅館建筑應設餐廳。
三、一、
二、三級旅館建筑餐廳標準不應低于現行的《飲食建筑設計規范》中的一級餐館標準;四級旅館建筑餐廳標準不應低于二級餐館標準;
五、六級旅館建筑餐廳標準不應低于三級餐館標準。
四、為旅客就餐的餐廳座位數,
一、二、三級旅館建筑不應少于床位數的80%;四級不應少于60%;
五、六級不應少于40%。
五、旅客餐廳的建筑設計除應符合上述各款規定外,還應按現行的《飲食建筑設計規范》中有關餐館部分的規定執行。會議室。
一、大型及中型會議室不應設在客房層。
二、會議室的位置、出入口應防止外部使用時的人流路線與旅館內部客流路線相互干擾。
三、會議室附近應設盥洗室。
四、會議室多功能使用時應能靈活分隔為可獨立使用的空間,且應有相應的設施和貯藏間。商店。
一、一、
二、三級旅館建筑應設有相應的商店;
四、五、六級旅館建筑應設小賣部。設計時可參照現行的《商店建筑設計規范》執行。
二、商店的位置、出入口應考量旅客的方便,并防止噪聲對客房造成干擾。
匿名 2021-08-19 20:08
旅館建筑設計規范(JGJ62-90)第1章總則第1.0.1條為使旅館建筑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規范。第1.0.2條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至少設有20間出租客房的城鎮旅館建筑設計。有特殊需求的旅館建筑設計,可參照執行。第1.0.3條依照旅館的使用功能,按建筑質量標準和設備、設施條件,將旅館建筑由高至低劃分為
一、二、
三、四、
五、六級6個建筑等級。第1.0.4條旅館建筑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民用建筑設計通則》以及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當設計旅游涉外飯店時,應有明確的星級目標,其功能要求尚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第2章基地和總平面第2.0.1條基地。
一、基地的選擇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要求,并應選在交通方便、環境良好的地區。
二、在歷史文化名城、風景名勝地區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附近,基地的選擇及建筑布局,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管理條例和保護規劃的要求。
三、在城鎮的基地應至少一面臨接城鎮道路,其長度應滿足基地內組織各功能區的出入口、客貨運輸、防火疏散及環境衛生等要求。第2.0.2條
一、總平面布置應結合當地氣候特征、實際環境,妥善處理與市政設施的關系。
二、主要出入口應該明顯,并能引導旅客直接到達門廳。主要出入口應依照使用要求設置單車道或多車道,入口車道上方宜設雨棚。
三、不論采用何種建筑形式,均應合理劃分旅館建筑的功能分區,組織各種出入口,使人流、貨流、車流互不交叉。
四、在綜合性建筑中,旅館部分應有單獨分區,并有獨立的出入口;對外營業的商店、餐廳等不應影響旅館本身的使用功能。
五、總平面布置應處理好主體建筑與輔助建筑的關系。對各種設備所產生的噪聲和廢氣應采取措施,防止干擾客房區和鄰近建筑。
六、總平面布置應合理安排各種管道,做好管道綜合,并便于維護和檢修。
七、應依照所需停放車輛的車型及輛數在基地內或建筑物內設置停車空間,或按城市規劃部門規定設置公用停車場地。
八、基地內應依照所處地點布置一定的綠化,做好綠化設計。第3章旅館建筑設計規范3.1通常規定第3.1.1條公共用房及輔助用房應依照旅館等級、經營管理要求和旅館附近可提供使用的公共設施情況確定。第3.1.2條建筑布局應與管理方式和服務手段相適應,做到分區明確、聯系方便,保證客房及公共用房具有良好的居住和活動環境。第3.1.3條建筑熱工設計應做到因地制宜,保證室內基本的熱環境要求,發揮投資的經濟效益。第3.1.4條建筑體型設計應有利于減少空調與采暖的冷熱負荷,做好建筑圍護結構的保溫和隔熱,以利節能。第3.1.5條采暖地區的旅館客房部分的保溫隔熱標準應符合現行的《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規定。第3.1.6條鍋爐房、冷卻塔等不宜設在客房樓內,如應該設在客房樓內時,應自成一區,并應采取防火、隔聲、減震等措施。第3.1.7條室內應盡量使用天然采光。第3.1.8條電梯。
一、一、二級旅館建筑3層及3層以上,三級旅館建筑4層及4層以上,四級旅館建筑6層及6層以上,
五、六級旅館建筑7層及7層以上,應設乘客電梯。
二、乘客電梯的臺數應通過設計和計算確定。
三、主要乘客電梯位置應在門廳易于看到且較為便捷的地方。
四、客房服務電梯應依照旅館建筑等級和實際需要設置。
五、六級旅館建筑可與乘客電梯合用。
五、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現行的《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第3.1.9條當旅館建筑中采用方便殘疾人設施時,應符合現行的《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3.2客房部分第3.2.1條客房。
一、客房類型分為:套間、單床間、雙床間(雙人床間)、多床間。
二、多床間內床位數不宜多于4床。
三、客房不宜設置在無窗的地下室內,當使用無窗人防地下空間做為客房時,應該設有機械通風設備。
四、客房內應設有壁柜或掛衣空間。
五、客房的隔墻及樓板應符合隔聲規范的要求。
六、客房之間的送風和排風管道應該采取消聲處理措施,設置相當于毗鄰客房間隔墻隔聲量的消聲裝置。
七、天然采光的客房間,其采光窗洞口面積與地面面積之比不應小于1:8。
八、躍層式客房內樓梯允許設置扇形踏步,其內側0.25m處的寬度不應小于0.22m。第3.2.2條客房凈面積不應小于表3.2.2的規定。第3.2.3條衛生間。
一、客房附設衛生間應符合表3.2.3-1的規定。
二、對不設衛生間的客房,應設置集中廁所和淋浴室。每件衛生器具使用人數不應大于表3.2.3-2的規定。
三、當衛生間無自然通風時,應采取有效的通風排氣措施。3.3公共部分第3.3.1條門廳。
一、門廳內交通流線及服務分區應明確,對團體客人及其行李等,可依照需要采取分流措施;總服務臺位置應明顯。
二、一、
二、三級旅館建筑門廳內或附近應設廁所、休息會客、外幣兌換、郵電通訊、物品寄存及預訂票證等服務設施;
四、五、六級旅館建筑門廳內或附近應設廁所、休息、接待等服務設施。第3.3.2條旅客餐廳。
一、依照旅館建筑性質、服務要求、接待能力和旅館鄰近的公共飲食設施水平,應設置相應的專供旅客就餐的餐廳。
二、一、二級旅館建筑應設不同規模的餐廳及酒吧間、咖啡廳、宴會廳和風味餐廳;三級旅館建筑應設不同規模的餐廳及酒吧間、咖啡廳和宴會廳;
四、五、六級旅館建筑應設餐廳。
三、一、
二、三級旅館建筑餐廳標準不應低于現行的《飲食建筑設計規范》中的一級餐館標準;四級旅館建筑餐廳標準不應低于二級餐館標準;
五、六級旅館建筑餐廳標準不應低于三級餐館標準。
四、為旅客就餐的餐廳座位數,
一、二、三級旅館建筑不應少于床位數的80%;四級不應少于60%;
五、六級不應少于40%。
五、旅客餐廳的建筑設計除應符合上述各款規定外,還應按現行的《飲食建筑設計規范》中有關餐館部分的規定執行。第3.3.3條會議室。
一、大型及中型會議室不應設在客房層。
二、會議室的位置、出入口應防止外部使用時的人流路線與旅館內部客流路線相互干擾。
三、會議室附近應設盥洗室。
四、會議室多功能使用時應能靈活分隔為可獨立使用的空間,且應有相應的設施和貯藏間。第3.3.4條商店。
一、一、
二、三級旅館建筑應設有相應的商店;
四、五、六級旅館建筑應設小賣部。設計時可參照現行的《商店建筑設計規范》執行。
二、商店的位置、出入口應考量旅客的方便,并防止噪聲對客房造成干擾。第3.3.5條美容室、理發室。
一、一、二級旅館建筑應設美容室和理發室;
三、四級旅館建筑應設理發室。
二、理發室應分設男女兩部,并妥善安排作業路線。第3.3.6條康樂設施。
一、康樂設施應依照旅館要求和實際需要設置。
二、康樂設施的位置應滿足使用及管理方便的要求,并不應使噪聲對客房造成干擾。
1三、一、二級旅館建筑宜設游泳池、蒸汽浴室及健身房等。3.4輔助部分第3.4.1條廚房。
一、廚房應包括有關的加工間、制作間、備餐間、庫房及廚工服務用房等。
二、廚房的位置應與餐廳聯系方便,并防止廚房的噪聲、油煙、氣味及食品儲運對公共區和客房區造成干擾。
三、廚房平面設計應符合加工流程,防止往返交錯,符合衛生防疫要求,防止生食與熟食混雜等情況發生。
四、廚房的建筑設計除應符合上述各款規定外,還應按現行的《飲食建筑設計規范》中有關廚房部分的規定執行。第3.4.2條洗衣房。
一、各級旅館應依照條件和需要設置洗衣房。
二、洗衣房的平面布置應分設工作人員出入口、污衣入口及潔衣出口,并避開主要客流路線。
三、洗衣房的面積應按洗作內容、服務范圍及設備能力確定。
四、一、
二、三級旅館應設有衣物急件洗滌間。第3.4.3條設備用房。
一、旅館應依照需要設置有關給排水、空調、冷凍、鍋爐、熱力、煤氣、備用發電、變配電、防災中心等機房,并應依照需要設機修、木工、電工等維修用房。
二、設備用房應首先考量使用旅館附近已建成的各種有關設施或與附近建筑聯合修建。
三、各種設備用房的位置應接近服務負荷中心。運行、管理、維修應安全、方便并防止其噪聲和振動對公共區和客房區造成干擾。
四、設備用房應考量安裝和檢修大型設備的水平通道和垂直通道。第3.4.4條備品庫。
一、備品庫應包括家具、器皿、紡織品、日用品及消耗物品等庫房。
二、備品庫的位置應考量收運、貯存、發放等管理工作的安全與方便。
三、庫房的面積應依照市場供應、消費貯存周期等實際需要確定。第3.4.5條職工用房。
一、職工用房包括行政辦公、職工食堂、更衣室、浴室、廁所、醫務室、自行車存放處等項目,并應依照旅館的實際需要設置。
二、職工用房的位置及出入口應防止職工人流路線與旅客人流路線互相交叉。第4章防火與疏散第4.0.1條旅館建筑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現行的防火規范外,還應符合本章的規定。第4.0.2條高層旅館建筑防火設計的建筑物分類應符合表4.0.2的規定。第5章旅館建筑設計規范5.1給水排水第5.1.1條給水排水設計除應符合現行的《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及防火規范外,還應符合本節的各條規定。第5.1.2條給水。
一、給水設計應有可靠的水源和供水管道系統,以滿足生活和消防用水要求,當僅有一條供水管或供水量不足時,應按有關防火規范和生活供水要求設置蓄水池。
二、生活用水定額應符合表5.1.2的規定。5.2暖通空調第5.2.1條暖通空調設計除應符合現行的《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各條規定。第5.2.2條
一、二、三級旅館建筑應設空調;四級旅館建筑在夏季宜設降溫空調;
五、六級旅館建筑不宜設空調。室內暖通空調設計參數及噪聲標準應符合表5.2.2的規定。第5.2.3條空調系統。
一、嚴寒地區、寒冷地區和溫暖地區(沿海地區除外)
一、二、三級旅館建筑客房的新風系統應有加濕措施。
二、客房
匿名 2021-08-20 00:42
1通用標準房屋建筑制圖統-標準GB/T50001-2010總圖制圖標準GB/T50103-2001建筑制圖標準GB/T50104-2010給水排水制圖標準GB/T50106-2001暖通空調制圖標準GB/T50114-2010供熱工程制圖標準GJJ/T78-97建筑模數協調統-標準GDJ2-86住宅建筑模數協調標準GB/T50100-2001廠房建筑模數協調標準GDJ6-862民用建筑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50-2001民用建筑修繕工程查勘與設計規程JGJ117-98建筑地面設計規范GB50037-96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住宅設計規范(2003年版)GD50096-2011住宅性能評定技術標準GB/T50362-2005中小學校建筑設計規范GBJ99-86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筑技術規范GB50333-2002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標準GB/T50340-2003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JGJ25-2000體育建筑設計規范JGJ31-2003宿舍建筑設計規范JGJ-36-2005圖書館建筑設計規范JGJ38-99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87療養院建筑設計規范了JGJ40-87文化館建筑設計規范JGJ41-87+商店建筑設計規范JGJ48-88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JGJ49-88劇場建筑設計規范JGJ57-2000電影院建筑設計規范了JGJ58-2008汽車客運站建筑設計規范JGJ60-99旅館建筑設計規范JGJ62-90飲食建筑設計規范JGJ64-89博物館建筑設計規范JGJ66-91辦公建筑設計規范了JGJ67-2006特殊教育學校建筑設計規范了JGJ76-2003港口客運站建筑設計規范JGJ86-92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HGJ100-98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JGJ122-99殯儀館建筑設計規范JGJ124-99鎮(鄉)村文化中心建筑設計規范JGJ15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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