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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5.1 甲方未能按合同提供條件、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25.1.1 甲方在圖紙修改、材料變更未付工程款或其他原因,而引起賠償事件的發生,可依照合同有關條款進行賠償; 25.1.2 索賠事件發生7天內,向甲方代表發出要求索賠意向; 25.1.3 乙方在發出索賠意向后7天內,向甲方代表提交全部和詳細的索賠資料和金額; 25.1.4 雙方協議實行一攬子索賠,索賠意向不得遲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20天提出。 25.2 乙方未按合同約定交付裝飾產品或未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全部責任、義務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甲方可按以下規定向乙方索賠: 25.2.1 因工程款挪作他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索賠事項發生, 甲方于事件發生7天內向乙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八、其它 第二十六條 安全施工 乙方應按國家及南寧市勞動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和防火措施,并承擔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和傷亡事故的責任與費用。非甲乙雙方責任造成的財產損失和傷亡事故,財產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的傷亡事故由乙方承擔。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應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 在不騰空和繼續使用的建筑物內施工時,乙方應制定周密的安全防護和防火措施,確保建筑物內的財產和人員的安全,并報甲方代表批準。安全保護措施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二十七 不可抗力 27.1 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的認定標準: 27.1.1 5級以上的地震
15 27.1.2 8級以上的持續1天的臺風 27.1.3 10年以上未發生過、持續3天的高溫天氣; 27.1.4 自然原因發生的火災; 27.1.5 其它不可抗力原因 27.2 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現,乙方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通報受災情況,在上述原因引起的損害終止后三日內向甲方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費用。若災害呈間歇形式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三天向甲方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至災害結束。甲方應對災情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27.3 因自然災害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27.3.1 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7.3.2 人員傷亡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27.3.3 造成施工現場乙方臨時設施損壞和修復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27.3.4 乙方設備、機械、車輛等現場施工用具及人員停、窩工、機械、設備停置損失,由乙方承擔; 27.3.5 清理、修理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雙方另簽補充協議。 第二十八條 保險 28.1 在施工場地內,甲乙雙方認為有保險的必要時,甲方辦理建筑物和施工場內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的生命財產保險,甲乙雙方各自辦理投保手續。 28.2 乙方辦理施工場地內及分包工程等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的保險,并支付一切費用。 在不騰空的建筑物內施工時,乙方辦理自己的各類保險。 28.3 投保后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4天內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4天后每7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28.4 投保后的受益人,由投保者享有。
16 第二十九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簽字并加蓋法人印章,送,需經鑒證的送南寧市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門鑒證后3日起生效。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工程款,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后,保修條款終止。 第三十條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作為合同不可分割一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八份,由甲、乙雙方各持兩份,送建設主管部門、合同監理機構、鑒證機關經辦銀行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發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簽字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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