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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021-08-20 10:01
沒有明確規定的。酒店12點退房制度是國際慣例,而超過12點加收半天房費是酒店業多年遵循的行業慣例,國家法律法規也沒有明文禁止。
正午退房制最早起源于歐洲。一般情況下,旅館的清潔人員每人每天需負責15個房間的清潔工作,清潔一個房間需半個小時左右。旅客中午12時退房后,清潔人員可及時清潔房間,以備下午到來的旅客入住。歐洲酒店由于人力資源成本昂貴,一般是采用外聘清潔工,再統一時間清掃房間,過時單獨請人清掃的成本將更高。〔2〕如果旅客延后退房,則旅館的清潔費用增加,水、電等各種支出的費用也相應增加,這部分費用應由旅客承擔,故根據延后退房的時間長短加收房費就逐漸成為一種慣例。這種慣例(CHECKOUT TIME IS 12:00 NOON)經過旅館業許多年實踐的檢驗,已經流行于全世界。專門對旅館業國際職業習慣進行統一規范的國際旅館協會,曾在其相關規程中對該問題進行了專門規定。由該協會理事會于1981年11月2日最新修訂的《國際旅館業新規程》第3條規定:“旅館合同〔3〕的期限可以是確定的,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旅館合同訂立為大致期限者,則最短期限視為合同約定期限。旅館合同自旅客到達后的第二天12時即告中止。當事人要求并得到接受的期限為一日以上之合同除外。旅館合同訂立為不確定期限者,則合同期限為1天。在此情況下,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在第2天中午前發出預先通知,以終止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該規程第6條對旅館的房間準備時間也作有規定:“除有相反約定外,顧客已預定的房間應在14時準備就緒,離開旅館的顧客應在12時前空出房間。”〔4〕也就是說,不管旅客在什么時間入住,旅館對于顧客預定的房間,必須在14時之前準備就緒,這從另一個側面解釋了12時退房的因由。此外,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起草的《關于旅館合同的協議草案》第4條第3款亦規定:“不定期的旅館合同應視為按天計算的合同。旅館或旅客均可在當天中午以前通知對方終止合同,也可以依據合同約定的其他時間或旅館規章所規定的時間通知對方終止合同。”與上述立場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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