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道云平臺服務合同
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平臺內經營者:(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證件類型: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身份證號碼:
證件號碼: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原則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同內容及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服務內容
□平臺使用
□技術服務
□其他
第二條 資質審查
(一)資質
1.甲方應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依法辦理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及取得其他經營許可并有效存續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2.乙方應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依法辦理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及取得其他經營許可并有效存續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及自然人。
(二)證明文件
1.甲方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經營者主體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
(1)營業執照以及相關許可證信息;
(2)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備案信息;
(3)經營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等聯系信息;
(4)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披露的信息。
甲方應確保所披露的內容清晰、真實、全面、可被識別和易于獲取。若上述信息發生任何變更或更新時,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新公示。
2.乙方須提交依據法律規定其經營業務所必須的文件或證明并加蓋乙方公章,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行政許可證、開戶行證明、商標注冊證、商標使用授權書、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等。如證明文件發生任何變更或更新時,乙方須立即通知甲方,并于三個工作日內,提交更新后的文件。甲方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進行核驗,完成更新公示。
3.若乙方為自然人或依照《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應提交自我聲明、姓名、實際經營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如證明文件發生任何變更或更新時,乙方須立即通知甲方,并于三個工作日內,提交更新后的文件。甲方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進行核驗,完成更新公示。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乙方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其屬于依法無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具體情形的自我聲明,以及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或信息的鏈接標識,并對自我聲明和相關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4.公示信息發生變更的,甲、乙雙方應當自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以內予以更新。
5.任何一方提供虛假、失效文件或提供變更文件不及時,則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 服務期限
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經營業務
乙方在甲方平臺經營業務為 深化設計服務、效果圖表現服務、材料商信產品信息展示、動漫、數字工地、設計師機構案例宣傳 。
第五條 平臺服務費
注冊用戶取費標準:
1、平臺入駐技術人員按照項目金額預收40%。
2、材料商入駐平臺:免費入駐。
第六條 結算方式
客戶在平臺下單后,客戶確認收貨,入駐技術人員在隨時申請提現到賬。
第七條 信息發布
(一)乙方保證發布的所有商品、服務類產品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并在必要時及時更新以保證該信息在任何時候均準確完整。
(二)乙方保證發布的商品、服務類產品信息真實且合法。
(三)乙方保證在交易過程中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發布的信息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四)乙方保證對發布信息的商品、服務類產品擁有處分權,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肖像權、隱私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合法權益的情形。
(五)甲方有義務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乙方發布的所有商品、服務類產品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乙方及其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保存有關信息記錄;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情形的,甲方應按要求向有關部門報告。甲方不得變更乙方發布商品或服務的價格。
第八條 服務出品、商品質量保證
(一)網絡交易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務。
(二)甲方應對乙方在甲方平臺銷售的商品或服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核查、鑒定。乙方對其所銷售的商品承擔質量保證責任。
(三)如果乙方所銷售商品抽檢不合格或無法向甲方提供相關商品及批次質量合格的證明文件,甲方有權提出相應的限期整改要求。乙方必須配合限期整改及根據甲方的要求進行指定商品的第三方檢測,并完全承擔因此產生的所有費用。
第九條 交易事項審查
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義務對乙方的交易行為以及與交易有關的其它事項進行審查:
(一)第三方通知甲方,認為乙方交易行為或交易事項可能存在重大問題;
(二)第三方向甲方告知乙方交易平臺上有違法或不當行為的;
(三)甲方發現乙方交易行為或交易事項可能存在重大問題。
第十條 商品配送
(一)甲方在平臺上采購商品乙方承諾在訂單成交后的 48 小時內發貨,交易雙方共同確認延長發貨時間的情形除外。乙方的發貨時間,以快遞公司系統內記錄的時間為準。
(二)乙方同意使用以下第 2 種配送方式:
1.乙方自行負責商品的配送事宜。
2.乙方同意使用甲方或甲方關聯公司/機構的配送服務。
(三)若乙方使用上述第1種配送方式的,因物流配送導致的損失或糾紛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若乙方使用上述第2種配送方式的,雙方就配送服務另行簽署書面協議。
第十一條 甲方權利義務
(一)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
(二)甲方應當建立平臺內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各項管理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并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三)甲方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四)甲方有權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臺上發布的乙方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乙方應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乙方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乙方在甲方平臺的登記注銷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甲方有義務為乙方及消費者提供公平、公正、客觀的信用評價服務,公示評價規則,對乙方的信用情況進行公正、客觀地采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
甲方不得以⑴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⑵采用誤導性展示等方式,將好評前置、差評后置,或者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評價等;⑶采用謊稱現貨、虛構預訂、虛假搶購等方式進行虛假營銷;⑷虛構點擊量、關注度等流量數據,以及虛構點贊、打賞等交易互動數據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六)甲方依據平臺服務合同和交易規則對乙方虛構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套現、刷單)、編造用戶評價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警示、暫?;蛘呓K止服務等措施的,應當自決定作出處理措施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載明乙方的網絡店鋪名稱、違法行為、處理措施、公示期限和發布時間等信息。
甲方對乙方實施警示、暫停服務等處理措施的,應當持續公示至警示、暫停服務等處理措施期滿之日止;對乙方作出終止服務處理措施的,應當持續公示至乙方實際終止平臺內經營活動之日止,并不得少于三十日。
(七)甲方不得強制或利用技術手段限制或禁止乙方在其他平臺進行同類型經營活動。
(八)甲方自行終止從事網絡交易活動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網絡交易活動公告等有關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時的措施保障消費者和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乙方權利義務
(一)乙方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乙方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三)乙方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或者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四)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紙質發票或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乙方必須出具,不得拒絕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五)乙方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但是,經甲方確認消費者使用侮辱性、誹謗性語言或者明顯違背事實進行評價的除外。
乙方不得以⑴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⑵采用誤導性展示等方式,將好評前置、差評后置,或者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評價等;⑶采用謊稱現貨、虛構預訂、虛假搶購等方式進行虛假營銷;⑷虛構點擊量、關注度等流量數據,以及虛構點贊、打賞等交易互動數據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六)乙方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瀏覽歷史等個人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應當同時以顯著方式向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七)乙方自行終止從事網絡交易活動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網絡交易活動公告等有關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平臺運營
(一)甲方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證其網絡安全、穩定運行,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安全。
(二)甲方應當采取電子簽名、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絡商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三)甲方應對乙方在使用甲方平臺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提出的建議和意見予以積極回復,可依乙方需求對其使用甲方平臺提供合理的指導和培訓。
(四)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使用甲方平臺的,甲方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降低乙方的影響及損失,并在合理期限內盡快恢復,否則甲方應對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交易信息的使用
(一)甲、乙雙方保證不將從對方獲取的任何信息用于本合同約定以外的用途,同時保證未經對方許可不得擅自獲取、使用、復制、傳播對方的任何資料。
(二)甲、乙雙方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網絡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甲、乙雙方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停止安裝使用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信息。收集、使用個人生物特征、醫療健康、金融賬戶、個人行蹤等敏感信息的,應當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
甲、乙雙方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收集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監管執法活動外,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得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第十五條 賬戶安全
乙方應妥善保管其賬戶及密碼,乙方不得將賬戶出借、轉讓或用作其他用途,否則因賬戶未妥善保管而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
甲方對甲方平臺的商號、商標、域名、圖案標示、標志、標識等歸屬于甲方或識別甲方的所有信息享有知識產權,乙方對在甲方平臺內經營的商品的商號、商標、域名、圖案標示、標志、標識等歸屬于乙方或識別乙方的所有信息享有知識產權;未經知識產權權利人一方的書面許可,在任何情況下,另一方均不得自行或指示第三方使用、復制這些信息或使用這些信息進行再造、創造與這些內容有關的派生作品。
第十七條 保密義務
(一)一方對于在履行本合同期間所獲知的其他方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相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相對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關聯公司/機構除外)泄露、給予或轉讓該等保密信息。
(二)本保密義務不因本合同終止而失效。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在 日內糾正違約行為。如違約方在守約方發出書面通知后 日內仍未糾正違約行為或糾正后仍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因違約方行為致使守約方及/或其關聯公司遭受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的直接經濟損失、商譽損失及對外支付的賠償金、律師費、訴訟費等間接經濟損失),違約方應承擔上述全部損失之賠償責任。
3.乙方發生違反本合同及相關交易規則的情形時,甲方有權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4.乙方依據本合同應當承擔違約金的,乙方同意甲方從未結算款項中直接予以扣除,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繼續向乙方追償。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火災、旱災、地震、風災、大雪、山崩等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戰爭、疫情、動亂、政府政策等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
(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在_____ 小時內通知對方,須在_____ 日內向對方提供發生不可抗力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合同變更、終止
(一)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變更: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變更的。
2.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必須變更的。
(二)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終止: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的。
2.因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等原因應行政機關要求乙方終止服務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三)本合同的終止,并不免除乙方依據本合同應向消費者承擔的售后服務及產品保證責任,乙方仍應按照甲方要求或其承諾的售后服務期限履行售后服務義務及產品質量保證責任;如因乙方商品質量問題或售后服務問題而導致甲方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財產損失的,乙方仍應依照法律、法規及/或甲、乙雙方約定承擔相應責任。本合同終止后,甲、乙雙方仍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對賬和結算。
第二十一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一)本合同之訂立、生效、解釋、變更、終止、執行與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二)如甲、乙雙方就本合同內容或其履行發生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進行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通過以下第_____ 種方式解決:
1.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有管轄權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 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第二十二條 通知、送達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合同開頭所列明的地址、電子郵箱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電子郵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否則一方按照原信息所發送的通知等文件視為送達。
(二)甲、乙雙方確認本合同開頭所列明的地址、電話的適用范圍同樣包括在本合同爭議進入訴訟/仲裁、執行程序的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的送達,除非對方向法院/仲裁機構或執行部門另行提供確定了新的送達方式。
第二十三條 其他約定
(一)雙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使用互聯網信息技術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并認同其效力,雙方均承諾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遵守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相關規定和標準,遵守國家指定的互聯網技術規范和安全規范。
雙方同意以電子簽章確認方式簽訂本合同電子版,并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在未出現法定事由時,任何一方不得否認本合同項下債權債務關系或以任何方式撤回、撤銷本合同。
(二)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部分條款的無效或變更不影響其他條款的原有效力。
(四)本合同紙質版一式_____ 份。甲方執_____ 份,乙方執_____ 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 | 乙方:(蓋章)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186707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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