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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最佳答案
為了使住宅小區業主的生活舒適便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發商必須建造相應的公共配套設施。廣大業主所購買的每一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積,其價格構成中不僅包含了住宅本身的面積,而且也包括相應土地使用權面積和公建配套設施的面積。應該說,住宅區所有產權人共同擁有住宅區的全部土地使用權和公建配套設施。所以,住宅小區所有產權人也是公建配套設施的共同所有人。根據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的規定,住宅小區內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由房屋產權所有人所組成的業主大會,公建配套設施的產權理應由業主大會通過其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來行使。當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后,也應隨之將公建配套設施委托給物業管理公司來管理,但物業管理公司只是依照廣大業主的委托來行使這一權利,并不是說這些公建設施就是歸物業公司所有。所以,購買商品房的廣大業主應該明白,住宅區內的公建配套設施的產權只能屬于住宅區內所有業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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